交通安全在整治 平安出行在贵州系列报道之三十三

2017-05-19 14:0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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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侦破疑肇事逃逸案!“七个间接证据”获“公平公正”认可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交警大队在嫌疑人拒不交代事实的情况下,多措并举、缜密侦查,经过50多天的不懈努力,成功侦破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逃逸案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事故现场

2月7日凌晨1时许,播州区交警大队接到报警:辖区鸭溪镇村民邓某被车辆碾压死亡,肇事车已逃跑。接警后,大队分管领导立即带领民警赶赴现场。经现场民警勘查确认:1、现场位于326国道,邓某被碾压致头颅爆裂,脑组织喷溅一地,且有被二次碾压的痕迹;2、肇事车辆没有留下任何散落物;3、事故发生时正下雨,路面相关痕迹被冲刷严重。4、现场东侧570米处的监控只记录单向车辆且效果不佳,现场西侧430米处的民用视频模糊不清,只能大略辨认过往车辆类型。

播州区公安局立即成立交警牵头,刑侦、图侦、技术、特警等部门参与的专案组展开调查。首先,民警调取事故现场最近的视频,确定事发时段通过的车型,再向两侧远端的视频延伸追踪,确定14辆嫌疑车,经逐一调查排除后,将嫌疑范围缩小到4辆车。于是,专案组民警对这四辆车驾驶员逐一进行询问,首先突破了碾压尸体的第二辆车驾驶人赵某(女),其承认驾驶辽09-96081农用车(伪造号牌)在贩运蔬菜时经过案发地点碾压“垃圾袋”(实为邓某尸体)的事实。

民警对嫌疑车进行检验鉴定

赵某承认碾压尸体后,专案组进一步缩短了事故时间段,并结合现场勘查及走访情况判断,确定谭某驾驶的闽07-31026号变形拖拉机(系伪造变型拖拉机号牌,重载)具有重大嫌疑。专案组民警立即对谭某进行询问,但谭某一口咬定经过事发路段时未发现任何情况。一时间,案件调查陷入僵局。专案组开展了大量外围调查,根据多名证人陈述及民警基于视频对过往车辆到达中心现场的时间计算,闽07-31026号车到达中心现场时应当发现已死亡或者活着的邓某。谭某在关键问题上撒了谎!鉴于案情特殊,专案组经慎重研究并报区公安局领导批准,在案发后第五天对谭某实施了刑事拘留并对谭某的车辆、住处(有洗车设备)提取检材进行检验鉴定。

但是,在提取的60多处检材中并未检出死者DNA,在送市局、省警院鉴定中心、公安部二所复检后也未检出,专案组压力陡然增大。在仔细、反复研究后,专案组决定紧紧抓住谭某应当发现受害人却咬定没有发现这一疑点,一是对现场再次复勘,模拟实验,充分论证,证实死者在特殊的体位被车辆后外轮碾压时,死者脑浆等人体组织有可能不喷溅到车体上,加上下雨及谭某家中有洗车设备,未检出死者DNA并不能排除谭某涉案嫌疑;其次,在红外线照射条件下,从死者外衣肩部提取到一枚模糊的轮胎压印,结合死者尸检,确定是肇事车所留,但由于花纹模糊不清没有比对条件;三是对谭某测谎,其在“是否碾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撒谎”等关键问题上反应异常,但谭某在后续审讯中依旧一口咬定“没看见”、“没发现”、“没撞人”。

专案组民警分析研判视频材料

鉴于对谭某的讯问一直未取得突破,专案组民警转而对嫌疑人进行外围调查以寻求突破口:第一,调查得知谭某经济压力大,性格暴戾、心思缜密、性格偏执,在事故发生后曾向其他民警咨询过相关法律、办案程序等问题并仔细作了记录和录音;第二,从报警录音、路过现场出租车行驶记录仪、现场两侧视频、证人证言确定肇事时间是1时21分至1时28分之间,逐一排除与326国道搭接小路、临近326国道住户院坝车辆驶入现场肇事的可能;第三,根据事发前后车辆行驶记录仪、过往驾驶人证言包括谭某陈述,排除事前停放在326国道的车辆肇事的可能;第四,事故现场两侧道路监控视频虽不清晰,但车辆数量、车型一一对应,通过侦查实验证明若重载货车在肇事路段掉头至少需要1分10秒,而视频、证人证言显示:事故发生之后10秒左右就有车路过现场,装有行驶记录仪的出租车事发后40秒也到达现场,两者均未发现有车辆掉头,可以排除肇事车从小路驶入326国道肇事后掉头返回的可能;第五,全面调查事故现场附近居民拥有的5辆货车人、车去向,一一排除嫌疑。以上五点确定了肇事车事发前在326国道运行;第六,经过司法鉴定及现场实验,确定了肇事车辆类型、行驶方向及轮胎宽度;第七,在相同气候条件下,由证人和嫌疑人驾驶与嫌疑车类似的车型,用与死者身高相似的“模特”着黑衣,模拟站、躺、蹲三种情形,让嫌疑人辨认是否能发现行人。经实验,嫌疑人对三种体位的行人都能够发现。以上证据任何一类或几类都不能够单独证明“2·07”逃逸事故的事实,但是七类间接证据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得出谭某驾驶的闽07-31026号车就是 “2·07”逃逸事故唯一肇事车的结论。

案件证据材料

“2.07”逃逸案专案组经过51个昼夜的奋战,形成多达5本数十厘米厚的卷宗材料、9张视听资料光盘。3月24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播州区交警大队向当事各方公示证据并下达了责任认定书:认定谭某因逃逸在第一次死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醉酒的行人邓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碾压尸体造成第二次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不惜重金聘请了律师的谭某对责任认定在3个工作日的复核期内未申请复核,并认为责任认定“公平、公正”。3月30日,播州区检察院经过严格的证据审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执行逮捕。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刘飞 林刚)(照片由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宣传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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